《道德经》第三十六章 隐

第三十六章 隐

 

【本义】

将欲歙之,必固张之;将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将欲废之,必固兴之;将欲取之,必固与之。是谓微明,柔弱胜刚强。鱼不可脱于渊,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,补明德慎罚,以隐为显。

 

【通述】

想要收敛,必先扩张;想要弱化,必先加强;想要废去,必先兴起;想要夺取,必先给予。这便是“微明”,柔弱更胜刚强。鱼的生存不可以脱离池渊,国家的刑法政教,不是为了通过展示它的威力而让人心生恐惧,而是为了提倡人们尚德敬德之心。因此,刑法适中,不乱罚无罪,不乱杀无辜。当有一天,人们不再需要通过受罚而产生尚德敬德之心的时候,那么,才是社会道德真正符合自然之道和人性规律,而得到显现的时候。

 

【释义】

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:利器,指国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。示人,给人看,向人炫耀。

:离开、脱离。

:给,同“予”字。

:一本作“夺”。

:暂且。

:敛,合。

 

【图引】

在《道经》部分,作者一直在推崇什么是天然道德和人性道德,一直在打压那些与之相违背的社会道德。直到这一章,作者才极具思辨色彩地用“微明”一词,对社会道德进行画龙点睛。

作者前面依旧是层层铺垫,通过“将欲歙之,必固张之;将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将欲废之,必固兴之;将欲取之,必固与之”来说明,我们做一件事情的目的,往往不是它本身,甚至是相反的方面。然后以鱼为例,指出要找到我们做事的根源和基本出发点。

在说完这些之后,直接指出文章所要提的要害点,即威权者通过制定法度政令,严惩违法者,来给民众心中增加恐惧感,以使得民众不敢反抗。然后作者指出,周朝一直以为,制定所有的法度,都有一个基本原则,即明德慎罚。也就是,惩罚和恐吓,不能成为法度政令的目的,而是要以隐为显。即当有一天,人们不需要通过受罚而产生尚德敬德之心的时候,那么,才是社会道德真正符合自然之道和人性规律,而得到显现的时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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